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范綱平
相 對 人 范李查妹
關 係 人 范綱煥
范集蓮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已91歲,原本 住在新竹縣竹東鎮,目前在桃園市與關係人范綱煥同住,相 對人身體需要照顧,一年半前已申請看護,已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請求對 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語。二、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 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 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 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 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雖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 證,然此不能證明相對人已符合監護宣告要件,因聲請人陳 報相對人目前居住於桃園市八德區,表明因相對人行動不便 ,希望鑑定人前往桃園市八德區相對人現居地進行鑑定(見 本院卷第6頁),本院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囑託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協助本院進行本件鑑定,並請聲請人預納鑑定費用, 聲請人自應配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辦理鑑定事宜, 及預納鑑定費用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安排之鑑定醫 院,惟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於111年7月26日函覆本 院:「本件原訂於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在聖保祿醫院鑑定 ,惟因醫師於鑑定前確診新冠肺炎,且聖保祿醫院多次通知 聲請人繳付鑑定費均未成功,聖保祿醫院乃取消該次鑑定, 並改至111年7月22日進行鑑定,惟因期間經本院(即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及聖保祿醫院多次聯絡聲請人繳費,均無法聯 絡到聲請人,聖保祿醫院乃發函要求取消鑑定。因相對人之 照顧者表示要由聲請人繳付鑑定費用,本院(即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再度多次聯絡聲請人未果,本件迄今無人願意預納
費用,故予以取消111年7月22日鑑定,且無從依貴院(即本 院)所請再為鑑定。」,本院多次聯絡聲請人欲拒絕繳費之 原因及是否仍要聲請,亦均無法聯絡到聲請人,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可參,聲請人既未盡其協力義務,導致鑑定人無從 判斷相對人是否符合受監護宣告之條件,本院亦無從判斷可 否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又本件裁定並不影響聲請人日後再次為同一聲請之 權利,聲請人仍可依法再向相對人住所地或現居地所在法院 聲請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