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39號
SCDV,110,司拍,139,2022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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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呂宜
陳英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漢森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本院於
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顯然錯 誤,係指於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 而言。又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 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 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 2 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拍賣抵押物 事件已為裁定在案,但裁定附表欄所記載土地標示未記載「 新竹市○○段00000○000000地號 」,應更正附加,爰依法聲 請裁定更正之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所主張之拍賣標 的即為「新竹市○○段000地號及同段831建號」、「新竹市○○ 段0000地號及同段3033建號」(下稱系爭不動產),並無「 新竹市○○段00000○000000地號」,有民國(下同)110年8月 12日民事聲請拍賣抵押物狀及聲請狀所附之借款契約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 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 ,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等件所記載,相對人為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標的 僅有系爭不動產,並無「新竹市○○段00000○000000地號」, 故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准予拍賣之裁定, 經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是聲請人 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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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