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21號
SCDV,110,司執消債清,21,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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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姵雯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姵雯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9月23日下午 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再查, 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其陳報,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南山人壽人 壽保險解約金,惟查該保險解約金僅有新臺幣994元,顯不 足以支應解交款項之相關作業費用等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0日(111)南壽保單字第C1032號函、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1日台壽字第11100023



22號函附卷可參;另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亦 無相關資料顯示其有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可列入清算財 團等情,有111年5月24日所列印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查詢 清單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院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乃 於111年8月1日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除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應查債務人有 無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由外,其餘債 權人均表示無意見,惟債務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不免責事,乃屬日後審酌其能否免責時所應審 究之事項,與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是否已不敷清償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而應終止清算程序無涉 。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 ,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 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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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