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孟庭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經查得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 算財產,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以附表所示之內容處分清算財團財產, 惟其中附表編號2、5所示股票所記載之股數有誤,且漏未記 載附表編號13所示清算財團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 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另本院已於111年8月
1日以新院玉民寶109司執消債清38字第026688號函通知各債 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 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編號2、5、13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 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