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原 告 黃司宜
被 告 李寶珠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