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鄭美凉
鄭心喜
柯雅涵
林以晴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0
林靖傑
陳建良
張勝昌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0
郭冠宏
陳雅媛
曾建堯
被 告 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徐鉅裁 住○○市○○路000號17樓之5 被
告 楊亮亮 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
被 告 永煦事業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洪嘉禧
被 告 楊湘婷
羅上展
鄭曉雯
指定送達:新北市○○○○路○○○000號信箱
黃志銘
范品璇
林重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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