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58號
SCDM,111,訴,458,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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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夢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夢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 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 商程序。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本院認公訴人就本案起訴 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僅為一罪之關係,然此部分即與協商合意 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為數罪之關係有所不符,故認有再行準 備程序確認之必要,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進 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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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