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1年度,8號
SCDM,111,聲判,8,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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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楊銘
楊宗頤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歐陽徵律師
被 告 曾啟暐





李澤緯



張志豪


解永淵



簡華成




上列被告因涉嫌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 ,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各 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 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按現為憲法法庭),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 解釋在案,另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亦同此意旨。二、查本件被告五人因涉嫌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



,惟本院依明顯合理之確信,認為交付審判程序相關法律, 其中刑事訴訟法第258之3條第4項之規定(按即法院為交付 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已於另案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如附件所示),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號解釋、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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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