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木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木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木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 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 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 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間至108年1月15日 107年4月27日至107年5月間 109年1月10日至109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607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179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7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11月19日 111年6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6日 110年6月10日 111年7月12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9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57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