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41號
SCDM,111,聲,841,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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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酒駕)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 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 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 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 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 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 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判意旨可資 參照)。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 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93號判 決書及111年度竹交簡字第159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所 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已於民國111年6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 惟因其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故在如附表編 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前,均應認上開2罪未 全部執行完畢,仍得定應執行刑。
三、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 ,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 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



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 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 ,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 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 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 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 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 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 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 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 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 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 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院考量受刑人係犯公共危險(酒駕 )案件2 次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同,則於 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揆諸上揭說明 ,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 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 的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17日下午1時許迄同日下午1時47分許 110年9月13日下午1時30許迄至同日下午1時5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8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93號 111年度竹交簡字第15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日 111年5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593號 111年度竹交簡字第159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6月15日 備 註 上開有期徒刑,於111年6月18日執行完畢(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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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