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466號
SCDM,111,易,466,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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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易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上銜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8
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
月1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黃怡文
書記官 謝沛真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王上銜共同犯毀損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上銜與「阿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恐嚇 、毀損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10年9月5日20時25分許,至 林逸嫻林逸齡林政佑位於新竹縣○○鄉○○村0鄰○○000○00 號住處探查,再於同年月7日22時23分許,將上址門口之監 視器鏡頭噴漆,致該監視器鏡頭不堪使用,並張貼「欠錢不 還」等語之字條,且以此方式恫嚇林逸嫻林逸齡林政佑 ,致林逸嫻林逸齡林政佑心生畏懼,足以危害於生命安 全;又於同年月20日22時35分許,共乘王上銜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上址,分持自備白色油漆,向上址 大門、地板林逸齡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潑灑油漆,均致喪失美觀效用,足以生損害於林逸嫻、林逸 齡、林政佑,且以此方式恫嚇林逸嫻林逸齡林政佑,致 林逸嫻林逸齡林政佑心生畏懼,足以危害於生命安全。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第354條。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謝沛真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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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