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72號
SCDM,111,單禁沒,172,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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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學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下午 1時5分許,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與大昌路口,查獲被告 吳學昇施用第一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並扣得海洛因2包(總驗餘淨重0.2032公克)、甲基安非他 命1包(驗餘淨重0.8780公克);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員警於110年2月27日晚間10時 1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查獲被告 吳學昇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並扣得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1.10公克、0.13公克),被 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 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 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第1484號、111 年度毒偵字第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 可稽,惟扣案之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 年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臺 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 成分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31日 調科壹字第1102300327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 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 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 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吳學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新竹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7 2、1484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海洛因2包,經警送臺北榮民總醫 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進行分析,鑑驗結果檢 出海洛因成分(毛重0.5420公克,淨重0.2056公克,驗餘 淨重0.2032公克)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27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 毒偵3232卷第155頁);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警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進行分析,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1 176公克,淨重0.8807公克,驗餘淨重0.8780公克)等情,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在卷足憑(見毒偵3232卷第153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3、4之海洛因2包,經警送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附表編號3,驗餘淨重1.10公克,空包裝重0.39公克;附 表編號4,驗餘淨重0.13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等情,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 1102300327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毒偵2109卷第157 頁),是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項第1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 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至檢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用磬,爰不再諭知沒收銷 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保管字號 1 海洛因2包 (驗餘淨重共0.2032公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3232卷第65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8780公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3232卷第65頁) 3 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1.10公克,空包裝重0.39公克)  110年度保字第223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2109卷第155頁) 4 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13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  110年度保字第223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2109卷第1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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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