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71號
SCDM,111,單禁沒,171,202208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勝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10年11月21日晚間8時40分許 ,在桃園市○○區○○○路00號前,查獲被告方勝男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 28公克),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施用毒品 時間於另案觀察、勒戒釋放前所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 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應予更正)2月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 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 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他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3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11年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新竹地檢署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70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號(下稱前案)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而本案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 施用時點為前案觀察、勒戒前,業經新竹地檢署認係前案不 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44號簽結在案等情



,此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全圖譜掃描(Full Sc an)進行分析,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驗室分析 編號:DAA8556,毛重:2.32公克,淨重1.430公克,使用量 :0.002公克,剩餘量:1.428公克)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8日出 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556)1 份在卷足憑(見毒偵844卷第28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 ,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 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