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129號
SCDM,111,交附民,129,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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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邱柏仁
被 告 VU THI LAN ANH中譯武氏蘭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竹交簡字第3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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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