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33號
SCDM,110,訴,433,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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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3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金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
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金章高慧萍為朋友關係,緣被告自 民國100年至108年間,陸續以家人住院要付醫藥費、女兒要 學費、償還高利貸等為由向高慧萍借款,因高慧萍礙於情誼 而陸續允諾借款總計約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被告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前某日,在新 竹市○○路000巷00號住處,冒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名義,以 電腦製作虛偽函文內容略以,須提供60萬2,100元予執行處 ,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開公文予高慧萍行使之並向其佯 稱:尚需繳交保證金數萬元等語,致高慧萍陷於錯誤而允諾 借款2萬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及同法 第216條、第211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 等語。
三、查被告業於111年7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判決。
四、另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經坦承犯罪,且於審理時歸還高慧 萍之金額包括債務在內,已經超過其本案被訴之犯罪所得2 萬元,爰不再諭知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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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