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許風選任辯護人 莊馨旻律師被 告 湯俊聲 湯俊涵上 二人之指定辯護人 張雯俐律師被 告 江光華選任辯護人 黃逸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周華國 黃維龍上 二人之選任辯護人 王一澊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俊龍 林俊良 林俊凱上 三人之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被 告 吳志鵬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何立民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建輝指定辯護人 張雯俐律師被 告 江瑞湧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被 告 劉健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