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朱恩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淡水郵局 黃彩鳳 三重中山路郵局 111年3月26日 2,870,000元 SO48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