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44號
PCDV,111,除,344,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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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李申宥

代 理 人 李粁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4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歐錦隆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1年2月28日 37,627元 CV06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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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