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魏福興
魏上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王昭宏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理由欄二㈠至㈢所示之事項到院,並按被告總人數提出補正書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 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 同意,民法第81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拆屋係事實上之處分 行為,故訴請共有人拆屋,自應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當事 人始為適格。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裁定命被告應補正本件被 告姓名暨住居所、被告王錫傑之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到院,並按被告總人數提出補正書狀繕本,雖經原告 以111年7月29日民事追加被告及聲明狀先位主張其為新北市 ○○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86土地)之所有權人,遭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即新北市○○區○○段00○ 號建物,下稱26號房屋)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 00號房屋(即新北市○○區○○段0○號建物,下稱22號房屋)無 權占用,爰請求被告王介生、王昭宏、王錫傑、王國霖、王 羽竣、粘立昌、黃王麗春、王怡真、王銘豐(原名王泓鈞) 、王月筠、王貴郁、王鈺珊、王純婷、王素霞及追加被告王 耀慶、王意茹、王美鈴、王倩美、王倩琪、王鍾誼、王奕程 、王又程、王美蓮拆屋還地,備位主張請前開被告返還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補正王良助及王月秀之除戶謄本暨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等(見本院卷第411至485頁),然而:
㈠、關於本件被告之當事人適格部分:
1、觀諸26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425至429頁 ),所有權人除王良助及本件被告王昭宏等人外,尚有郭蔡 雪桃及鍾淑貞(均於109年12月17日因贈與登記為所有權人 ),且被告王素霞已非26號房屋之所有權人(109年12月17 日刪除登記,見本院卷第484頁),則何以原告未將郭蔡雪 桃及鍾淑貞列為本件被告?被告王素霞是否仍列為本件被告 ?
2、觀諸22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423頁),所 有權人現仍列王月秀及王阿梅,但王阿梅因業於98年12月25 日死亡而經本院前於110年9月29日以109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在案(見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卷第227頁),則何以原告仍以上開書狀將王阿梅列為本件被 告?
3、被繼承人王良助之繼承人是否僅有其子女即追加被告王耀慶 、王意茹、王美鈴、王倩美、王倩琪、王鍾誼?其配偶王翁 玉雲是否亦為繼承人且尚生存?且何以未將其配偶列入追加 被告?被繼承人王良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另外,追加被告「王鍾誼」部分,經核與其戶籍謄本所載「 王鐘誼」(見本院卷第441頁)不一,有何意見?又追加被告 王倩琪之國外送達址(見本院卷第439頁之戶籍謄本,其業於 109年1月16日出境並為遷出登記),亦應併予陳報。4、被繼承人王月秀之子王得時雖於106年2月11日死亡,但王得 時之繼承人除追加被告王奕程、王又程、王美蓮外,是否尚 有其配偶潘冠諭且尚生存(見本院卷第445頁之戶籍謄本)? 何以未將其列為追加被告?被繼承人王月秀、王得時之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㈡、本院於111年6月24日審理時,原告應於3週內陳報以下事項, 迄今仍未補正,請併予補正:原告是否於102年5月拍賣取得 原86地號土地時及於108年5月2日調解時,業已知悉原86地 號土地上有已辦保存登記之22號及26號房屋?且22、26號房 屋占用原86、87、88地號土地之權源,有何意見?原告是否 有將111年7月29日民事追加被告及聲明狀繕本逕送本件被告 及追加被告?苟有者,渠等收受繕本之時間暨證據資料?㈢、關於本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1、原告聲明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或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 起算等語,但各該追加被告並無收受起訴狀繕本,則各該日 期之起算日認定依據暨證據資料?且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求回溯5年,該5年期間之起訖日認定依據暨證據資料?2、先位聲明第二、四項所載稱:「依占用面積之土地申報地價
之10%計算,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是 否係指聲明請求被告按月給付原告各該項之金額?又該計算 式為何?
3、被告各自就26、22號房屋之權利範圍不一,則何以原告請求 渠等均係按月給付一定金額?法律上依據?
4、原告就原86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102年5月至108年7月22日前 各為4/18,及自108年7月23日起迄今各為1/2,則何以原告不 當得利之計算及應給付之對象未依上開權利範圍計算而為請 求?法律上依據?另外,86地號土地自105年起迄今之申報地 價資料,因原告前開書狀附件五僅有該土地111年1月之申報 地價,並無自105年起至110年之地價資料,故仍有補正之必 要。
三、綜上所述,上開事項涉及本件被告之當事人適格及起訴程式 是否合法,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請原告務必確認訴訟對象 ,以免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有所欠缺及法院無 從為合法之送達,並請按被告總人數提出補正書狀繕本,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