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05號
PCDV,111,重訴,405,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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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原 告 陳建仲
被 告 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亞電視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二人以上於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為 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或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 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 被訴,民事訴訟法第53條定有明文。原告固以被告黃春榕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黃春榕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給付 之法律關係,並非共同,亦非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 因,更非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詳如 後述),核與前開規定不合,自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 定定其管轄,先予指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春榕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向其購回藥 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萬股,然被告黃春榕未依約 給付買賣價款,故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黃春榕如數給付,並 為本件聲明第2項:被告黃春榕應給付3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因原告 未陳明其此部分之請求有何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19條特別 審判籍管轄之適用,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 原則定管轄法院,以被告黃春榕住所地即臺北市大安區之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訴訟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三、至原告以「股權轉讓協議書」之「若因各項爭議所引申之訴 訟問題,雙方合意以新北市地方法院為裁決單位」為合意管 轄約定,另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 付原告委任報酬,並為本件聲明第1項:被告亞藝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依原告起訴狀所載 :「被告黃春榕突然以原告委任任務已達成、欲收回公司集 團全部經營權為由自行結算原告之委任報酬為400萬元,並 終止委任關係」(見本院卷第11頁),足見原告係依該結算 關係向被告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委任報酬,與「股權 轉讓協議書」無涉,自無前開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再考量 被告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一併移送該部分訴訟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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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