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8號
PCDV,111,重訴,138,2022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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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楊國
林益民
楊純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林武
訴訟代理人 林俊業
被 告 林建泉

林建華
林素秋
林靖傑

林靖棋
林蘊嫻
甘業鑫

甘在恆
林南

林南良

王仁進
王乙如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王毓媗

王德華
王櫻錦



王雅婷

王松田
王宥程
王柳慶
王湘妮


胡林素華
林幸治
林幸男
林政泉
林進榮

韓復梅
林栯
孫林淑連

江林淑婉
林建城

林秀美
林子傑
林聖傑
林建椿
林建發
林素英
林雅琴

林碧松
林金元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秀菊
呂承彬
呂芳智

周順安
周順吉
周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應補正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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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