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4號原 告 陳 建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被 告 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 黃立中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被 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洪佩君律師 林曉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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