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5號
PCDV,111,訴,215,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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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謝霖德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徐佳緯律師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周勇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訴外人高麗婷於民國97年1月6日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 子女。被告為高麗婷之高中同學,竟自110年10月19日起與 高麗婷密切頻繁聯繫,有時1天內互傳簡訊、通話達40次以 上,甚至有通話時間長達1個小時以上,連深夜、凌晨亦持 續聯繫之情形,高麗婷並常至被告住處約會或留宿,一同外 出遊玩、過夜。嗣高麗婷於110年11月7日向原告坦承其與被 告已發展逾越一般男女分際之外遇關係,欲與原告離婚,原 告難以接受,遂於當日請被告前來住家附近公園談判,要求 被告不應破壞原告與高麗婷之家庭。詎被告竟譏諷原告,更 稱係原告不夠關心高麗婷高麗婷才會與被告交往云云,甚 至唆使高麗婷離開與原告之共同住所,前往被告住所過夜。 高麗婷離家後,原告於整理家中物品時,亦發現被告寄予高 麗婷之信件。
 ㈡其後,高麗婷於110年11月13日表示願修復與原告之關係,並 承諾斷絕與被告之不當聯繫。然被告仍於110年11月18日發 送附件1所示電子郵件予原告,除持續挑釁、挑撥原告與高 麗婷之婚姻關係外,更證被告與高麗婷間確有逾一般男女份 際之外遇關係,且由「這份情數年沒變」等語,可知其等關 係應已持續數年有餘。原告不堪其擾,僅能將被告之電子信



箱封鎖,惟被告於110年11月24日再以不同之電子郵件帳號 傳送如附件2所示之電子郵件予原告,除挑釁原告,亦可證 被告與高麗婷間發生諸多曖昧、摟抱等不當行為,被告甚至 自承兩人有以「老公」等男女情愛之暱稱相稱。被告又於11 0年11月29日發送原告如附件3所示之電子郵件,內容顯示其 二人有性行為,被告同時另向高麗婷寄送如附件4所示之電 子郵件,內容顯示其二人有男女情愛關係,持續破壞原告與 高麗婷之家庭、婚姻。
 ㈢被告更於110年12月間,以Facebook人頭帳戶於「爆廢公社」 社團中,張貼原告照片,並稱「霖德:你被戴上綠帽子了呢 ,怕自己長這樣以後沒有人要,居然破鞋也要撿回去穿,還 可以用就算被睡過洗一洗也還能用來告訴自己,連自尊都沒 有,可憐,真的很沒用」等語羞辱原告。
 ㈣再經原告比對被告及高麗婷於111年2月20日起至同年5月2日 期間之通聯紀錄,發現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仍與高麗 婷有電話、簡訊聯繫,且從兩人門號使用之「基地臺位置」 有高度「重疊性」,鄰近被告住處附近之基地臺位置為「新 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9樓」,而被告與高麗婷之門號使 用之基地臺位置非但同時多次顯示該址,有時甚至連續2日 基地臺位置均未變更仍顯示該址,可見高麗婷時常前往被告 住處或留宿,甚而兩人行動電話基地台同時顯示在桃園之商 城或林口,可見其等經常一同外出遊玩、在外過夜,顯逾一 般普通朋友交際往來之界線,均可證被告確與高麗婷發展婚 外情,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㈤綜上,被告與高麗婷有密切聯繫交往、親吻、摟抱、高麗婷 稱被告「老公」、性交、一同外出遊玩、於被告住處過夜等 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顯已逾一般男女社交份際,侵害原 告之配偶權,致原告深受痛苦,僅能尋求身心科治療,為此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精神損害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等語。
 ㈥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
 ㈠伊與高麗婷係高中同學,當時有好感,但沒有在一起,伊知  道高麗婷結婚也知道她一直想要離婚,原告給伊的感覺就算 沒有感情也可以用婚姻框住一個人,伊才會寄發附件1至3所 示之電子郵件要氣原告。伊與高麗婷有通話、簡訊聯繫,除



非有要事,否則不會通話達1小時以上,高麗婷有至伊住處1 、2次,但沒有親吻、擁抱、勾手、性行為或過夜,高麗婷 也沒有稱呼伊「老公」。至於伊與高麗婷行動電話基地臺地 點相同,不能代表兩人共處一室等語。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 ㈠原告與高麗婷於97年1月6日結婚,被告為高麗婷之高中同學 ,知悉原告與高麗婷婚姻關係存續中(見本院卷第72頁言詞 辯論筆錄、本院限閱卷所附原告戶籍謄本)。
 ㈡被告曾寄發如附件1、2、3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原告,及寄 發如附件4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予高麗婷(見本院卷第31、35 、37、39、41頁110年11月18日、22日、24日、29日電子郵 件影本,本院卷第72頁言詞辯論筆錄)。
 ㈢被告於110年12月間,以Facebook人頭帳戶於「爆廢公社」社 團中,張貼原告照片,發布留言:「霖德:你被戴上綠帽子 了呢,怕自己長這樣以後沒有人要,居然破鞋也要撿回去穿 ,還可以用就算被睡過洗一洗也還能用來告訴自己,連自尊 都沒有,可憐,真的很沒用」(見本院卷第43頁Facebook網 頁影本)。
 ㈣被告與高麗婷有頻繁之通話、簡訊聯繫,亦曾通話1小時以上 ,高麗婷並曾至被告住處(見本院卷第386頁言詞辯論筆錄) 。
四、本件爭點:
 ㈠被告是否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有無理由?五、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 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 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 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 ,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



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 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身分法益 之權利;第三人亦不得加以破壞,否則即有悖於公序良俗(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3號、98年度台上字第708號、8 5年度台上字第2054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利之 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 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 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違反忠誠 義務之一方及該他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共同負非財產上即精 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高麗婷為原告之配偶,仍與高麗婷有密切 聯繫交往、親吻、摟抱、高麗婷稱被告「老公」、性交、一 同外出遊玩、於被告住處過夜等行為,顯已逾社會一般觀念 之男女社交份際,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深受痛苦,請 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賠償精神損害100萬元等情;被告 對於其明知高麗婷為原告之配偶,其與高麗婷有電話、簡訊 、寄送電子郵件、高麗婷前往其住處等事實固無爭執,惟以 前詞否認其與高麗婷有親吻、摟抱、高麗婷稱被告「老公」 、性交、共同過夜等行為。經查:
⑴原告主張被告自110年10月19日起與高麗婷有密切頻繁通 話 、簡訊聯繫,有時1天內互傳簡訊、通話達數十次以上,甚 至有通話時間長達1個小時以上,連深夜、凌晨亦持續聯繫 之情形,高麗婷並常與被告共同外出,兩人行動電話門號之 「基地臺位置」具有高度「重疊性」,鄰近被告住處附近之 基地臺位置為「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9樓」,而被告 與高麗婷之門號使用之基地臺位置非但同時多次顯示該址, 有時甚至連續2日基地臺位置均未變更仍顯示該址,可知高 麗婷與被告經常同處一地等情,業據提出民事準備㈡狀附表1 、2核對通聯記錄結果為證(見本院卷第395至398頁),並舉 原告聲請本院調取之高麗婷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 話門號0912***421、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 號0966***735雙向通聯記錄為憑(見本院卷第103-121、187 -374頁),經核相符,且被告對於其與高麗婷有頻繁之通話 、簡訊聯繫,亦曾通話1小時以上、其二人行動電話門號分 別為0912***421(高麗婷)、0966***735(被告),而高麗婷行 動電話門號使用之基地臺位置多次顯示位於被告住處附近之 事實並無爭執,足見被告與高麗婷確實有極為密切頻繁之通 話、簡訊往來聯繫,且高麗婷亦多次前往被告住處或附近。 至於原告主張高麗婷至被告住處過夜乙節雖為被告所否認,



惟被告既已坦承高麗婷曾至其住處1、2次,且姑不論高麗婷 與被告有無共同過夜,依其二人行動電話基地台顯示位置相 同之事實,亦可證明其等在同地相處,足徵被告與高麗婷確 實有異於社會通念上一般朋友之密切往來。
⑵又原告主張被告與高麗婷有親吻、摟抱、高麗婷稱被告「老 公」、性交等行為等情,並提出被告寄予原告如附件1、2、 3所示之電子郵件、被告寄予高麗婷如附件4所示之電子郵件 、被告於110年12月間以Facebook人頭帳戶於「爆廢公社」 社團之留言為證(見本院卷第31、35、37、39、41頁)。觀 諸上述電子郵件及Facebook社團之留言內容,確實包含被告 與高麗婷相愛、兩人有摟抱、親吻、親密肢體接觸、高麗婷 稱呼被告老公及兩人交往(即原告戴綠帽)等內容,且被告亦 不爭執上述電子郵件及Facebook社團之留言係其所為,是原 告主張被告與高麗婷有男女情愛、兩人有摟抱、親吻、親密 肢體接觸、高麗婷稱呼被告老公等情,應可採信,則被告空 言否認其事,並無可取。至於原告主張被告與高麗婷性交 行為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而除附件3所示電子郵件內容 顯示被告與高麗婷有親密肢體接觸外,並無證據顯示其二人 有性交行為,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二人確實 有性交行為,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尚乏依據,並無可採。 ⑶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與高麗婷有密切頻繁之聯繫往來, 且兩人有摟抱、親吻、親密肢體接觸、高麗婷稱呼被告老公 等男女情愛,堪以採信。從而,被告明知高麗婷為有配偶之 人,竟仍為上述逾越一般朋友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 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足以破壞原告與高麗 婷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係不法侵害原告本於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深感痛苦而受有非 財產上之損害,二者並有因果關係,依上述規定,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15萬元: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查原告學歷為大學畢業,從事資訊業,月薪約7萬元,名下有 不動產;被告學歷為高職畢業,從事油漆工作,月收入約3 至5萬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 卷第72、387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查明細表附卷可參(見本院限閱卷)。本院審酌原告 與高麗婷自97年1月6日結婚迄110年間已有13年,有原告戶 籍謄本可佐(見本院限閱卷),被告上述不法侵害行為,破 壞原告與高麗婷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致原告受 有精神上痛苦之程度,以及兩造之學歷、職業、經濟能力、 被告侵害行為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 慰撫金應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為給付無確定期限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債,原告自得依上述規定,請求被告除給付慰撫金本金外, 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8日(見本院卷第53 頁送達回證)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準 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111年1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依聲請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詳加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件1:110年11月22日電子郵件
「我非常的愛她(指高麗婷),真的,我甚至可以付出一切為她」(見本院卷第31頁110年11月18日電子郵件影本)、「我跟她是彼此相愛的,從年輕時就是如此,也絕不會消失,我們彼此的心非常的堅定」、「我們彼此相惜也為彼此對方著想,這份情數年沒



變」(見本院卷第35頁)。

附件2:110年11月24日電子郵件
「你到底是不是男人」、「你真的還很沒用呢」、「你的老婆都跑那麼久了」、「我心裡就只有她而已!我愛她的一切!我很喜歡她主動勾著我走主動抱著我!也拍了很多很甜的照片!也很享受他的聲音和表情!更喜歡聽他叫老公時!更喜歡她一切的主動!我很愛她!」(見本院卷第37頁)。

附件3:110年11月29日電子郵件
「最近總是在晚上時都會想起,昨晚也是一樣的想著,她頭髮上香味,慢慢靠近脖子聞著她的體香,親著脖子時總是那麼敏感的回饋給我,皮膚不但白,胸部更是又軟又漂亮!摸著親著就能聽到她低聲的呻吟了。一路往下親時,更像是一條蟲一樣,有時顫抖著扭動,有時忍不住了還想逃!這時的聲音,更是越來越不在乎的提高!」、「最喜歡聽她呻吟及看著她吃我時,害羞又想要的表情了!喜歡她主動爬上來,一邊親著我又一邊享受的動著!不知多久後,流著汗喘著氣的躺著,休息後總是轉頭對著我笑,然後也一起相擁著,有時貼在我胸膛上的表情,都會讓我衝動到再一次滿足她!!」、「親友和朋友一定是私底下暗自笑著你,討論著你!正常男女人,絕對沒有人能夠接受他/她是和別人共享著!」(見本院卷第39頁)。

附件4:110年11月29日電子郵件
「真的很謝謝妳(指高麗婷)~能讓我有這個機會和妳在一起並且去好好愛過妳。」、「讓我也能擁有過你的愛」(見本院卷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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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