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085號
PCDV,111,訴,2085,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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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5號
原 告 黃文鴻

被 告 姜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柒萬肆仟零陸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 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 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 計算在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街0 00號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 16萬2400元。㈡違約賠償(五個月租金,依合約)29萬元。 核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4萬5000元,而 系爭房屋面積原告陳報為38坪,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 參,則系爭房屋含土地之交易價額共約1821萬4958元(計算 式:38坪×3.3058×145,000元/㎡=18,214,958元)。復依財政 部「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 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系爭房屋之評定現值占38 %,即692萬1684元(計算式:18,214,958元×38%=6,921,68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692萬1684元;至原告另依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 書之租金及違約金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租約終止前已發生 之欠租16萬2400元及違約金29萬元,共計45萬2400元,與其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二者訴訟 標的並不相同,亦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該租金及違 約金請求非返還系爭房屋之附帶請求,自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7萬4084元(計算式:6,921 ,684元+452,400元=7,374,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 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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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