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892號
PCDV,111,訴,1892,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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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2號
原 告 劉昱呈

被 告 蔣文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183,64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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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