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95號
PCDV,111,訴,1795,2022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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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 告 賴榮祖
被 告 曾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且
原告之訴訟救助聲請亦經本院裁定駁回(111年度救字第132號)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5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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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