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8號
PCDV,111,訴,138,2022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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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簡民利
黃秀枝
高立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薛連根
原 告 王兩春
李月雲
鄧明昌
鍾靜妹
陳月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書豪
原 告 李玉雪
張詒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
被 告 新樂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柯淑芬為被告新樂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 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 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佳真,於本件判決後之民 國111年8月15日變更為柯淑芬,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 情,有民事陳報狀暨附件新北市土城區公所111年8月15日新 北土工字第1112465814號函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之原因發生於裁判送達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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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