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陳儀蓁(原名: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志龍等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對被告姚志龍之債權金額。
二、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漳州寮小段17地號土地與
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建物
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
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陳報該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
價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被告姚連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