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郭曜禎
被 告 青城桔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彰偉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欠缺下
列必要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原告應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以及「訴訟標的」。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應具體指明被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
開之確切日期(包含民國年份、月份、日期)、屆數、次數
,並特定出該會議所應撤銷之議題項目、內容。
二、原告起訴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本件訴訟標的為
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
判費,茲命原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如未查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