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84號
PCDV,111,補,1484,202208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黃若妍(原名:黃稜惠

被 告 周聖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再者
,原告未特定請求被告給付金錢之法律依據,應併予補正;即具
體說明原告係「請求被告履行民國108年5月21日兩願離婚協議書
所載其他約定條件」或「請求被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返還消費
借貸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