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張曾雪琴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圓夢鑽石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
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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