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劉新強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王文正
王陳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
所示之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即
新臺幣(下同)73,818,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61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1 新北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 621.44㎡ 27,500元 1/2 8,544,800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00.98㎡ 89654/100000 61,661,287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41.73㎡ 1/2 1,948,787元 4 新北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 120.97㎡ 1/2 1,663,337元 合計 73,818,2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