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55號
PCDV,111,補,1355,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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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郭曜禎

被 告 高彰偉
余朝富
王玲

李苡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於民國111年6
月13日舉行之區分所有權會議所為選任被告高彰偉主任委員
被告余朝富為副主任委員、被告王玲玲為監委、被告李苡姍為財
務委員之決議無效。經核原告前開之請求,並非就親屬關係及身
分法上權利為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
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不明確,且依卷內所附證據資料復無以估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為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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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