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30號
PCDV,111,補,1330,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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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曹文恬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壹萬零玖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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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