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證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賢
被 告 凱文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原告仍
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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