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12號
PCDV,111,補,1312,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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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鍾國政


被 告 黃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
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9,15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91,6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1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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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