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83號
PCDV,111,補,1283,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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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偉
被 告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2,42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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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