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叁角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毅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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