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洪逸瑩
被 告 亞昕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88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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