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87號
PCDV,111,補,1087,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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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朱明龍
許柏榆
張月美
蕭進流
蘇曉倩
黃麗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陳義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
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於新北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之原告得標價即
新臺幣(下同)17,160,000元之價額予以核定,此有原告所提新
北市政府111年1月18日公告標售結果函文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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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