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1年度,8號
PCDV,111,簡,8,2022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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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賴健哲


被 上訴人 黃宏璋
凃曉楓
黃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917,329元(計算式:18,197,329+360,000+36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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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