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510號
PCDV,111,監宣,510,202208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林楷聖


代 理 人 蘇夏曦律師
鄭凱鴻律師
上 一 人
之複代理人 陳家誼律師
相 對 人 林來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來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林楷聖(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來進之輔助人。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來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楷聖之父親即相對人林來進, 因罹患被害妄想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相對人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為此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檢附國 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歷摘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 年度婚字第121號判決、身心障礙證明、國立臺東大學學士 學位證書、睿訊有限公司服務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台慶不動產名片(以上均影本)、親屬系統表、戶籍 謄本、照片、親屬同意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 截圖、沐宇有限公司網頁截圖、相對人照片截圖等件為證, 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為其選定聲請人為監 護人,若本件尚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亦聲請對相對人為輔 助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依據:
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 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受輔 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而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 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 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 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 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 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 1亦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
經鑑定人即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江惠綾 醫師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為鑑定,鑑定結果認為:「林員 患有『思覺失調症』,因缺乏病識感而未規則回診,導致病 情控制有限。自80年出現妄想症狀短暫就醫,隨著年齡增 長,林員妄想及思考缺乏組織的狀況日趨明顯,影響林員 的現實感判斷。林員之認知功能受疾病影響亦有退化的趨 勢,雖未明顯影響其表達能力,林員仍可從事簡單行為, 例如生活自理、簡單購物等,但對於複雜事務的理解和辨 識,則因現實感判斷的影響而顯有不足,對於財產之重大 管理處分需要他人經常性之協助。依林員目前之功能與疾 病狀態,建議為輔助宣告」等語,有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 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亞東紀念醫院醫師江惠綾, 為精神科專科醫師,具備鑑定之專業能力,其並已參酌相 對人之台大醫院病歷,實際與相對人進行會談後,瞭解相 對人近期精神狀況,而得出上開鑑定結果,此鑑定結果自 具參考價值,聲請人聲請再函調相對人馬偕紀念醫院病歷 ,自無必要,附此敘明。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因 上開原因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是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宣告相對人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
(三)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聲請人林楷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來進之子,並有意願擔 任相對人林來進之輔助人,亦經家屬同意推舉為輔助人等 情,有上開戶籍謄本、同意書附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 為相對人之子,份屬至親,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故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來進之



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林楷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來進 之輔助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1/1頁


參考資料
睿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