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葉德洋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葉德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葉德洋前曾經鈞院以11 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 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 消債職聲免第8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 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