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黃良榮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5 月2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1 年 7 月27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 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1 )×10×43=3,010。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532,195 元,但查聲請人名下 有房屋、土地共6筆、車輛1台,每月仍有薪資收入,核其應 非無以清償債務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之程 序解決債務?
三、請說明聲請人111 年間任職於何公司、擔任之職位及工作內 容?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人111 年1 月1 日至4 月31日收入總額227,300 元,有無各月之薪資單 、薪轉紀錄等文件可供證明?另請陳報其111 年5 月1 日起 至陳報月止各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四、請陳報配偶蘇○禎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五、聲請人設籍居住之新北市三重區房屋所有權歸屬於何人所有
?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六、查聲請人名下高雄市大寮區房地,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 事執行處以110 司執字第49196 號進行拍賣變價程序,請說 明進行之情形、結果為何?
七、聲請人表示因扶養母親每月支付扶養費14,419 元云云,請 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 另陳報黃陳○蓮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 陳黃○蓮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 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保單(須 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 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