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111號
PCDV,111,消債清,111,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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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柯秀香
代 理 人 楊朝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 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43×10=3,440】);亦應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回覆報告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惟目前狀態登載為 「毀 諾」。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 立日期 、分期付款期數、利率、每期應還款金額、毀諾時 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詳實敘明 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 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 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或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書等 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 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仍依新 北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 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 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 據、轉帳存 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六、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 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 院。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 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前2年即民國109年3 月17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 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 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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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