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尤聖錩即尤智偉即盧智偉
代 理 人 郭佳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翊芳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30元【暫依聲 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3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3×51×10=1,53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 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聲請人陳 報現在職業及收入?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5月起有無收 入來源?金額為何?另自109年5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 助、失業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 該家屬、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106年度、107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前開資料請於收受本 裁定後之最新資料。
五、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 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六、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 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 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 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 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八、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