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249號
PCDV,111,消債更,249,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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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黃儀萍
代 理 人 林炎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暫依已陳 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3人,並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43×10=1,290】);亦應指定倘 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 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薪資明細等以為釋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必要支出 為房租(含電費)12,000元、交通費10,000元、膳食費9,00 0元、汽車保養修護費用8,000元等項目,共計39,000元,是 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 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 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民國108年1 1月11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 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每月可 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尚可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國泰世華銀行於前置調解時所提出之「180期、5%、每期 清償12,658元」之分期還款方案,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有何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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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