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04號
PCDV,111,消債更,104,2022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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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王冠琦

代 理 人 吳詩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 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 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另法院就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 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復規定甚明。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檢 附之資料核未齊備,而有裁定命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111 年3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及預納郵務送達費,該 裁定已於111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有本院民事裁定 、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為憑,然聲請人僅繳納郵務送達費4,5 90元。經本院於111年6月24日庭期調查訊問,聲請人及其代 理人到庭表示請法院再給聲請人一些時間準備等語,經本院 當庭諭知請聲請人及其代理人於111年7月15日前具狀補正上 開資料,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齊全,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本件 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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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