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25號
PCDV,111,建,25,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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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周萬子
張志烈
李盛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川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返還新北市104 永建字189 號建造
正本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因該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故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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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