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非調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黃映靜
相 對 人 黃淑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立綸